中国佛学会章程
(2010年1月13日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中国佛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有海内外佛教信众组成的机构。
第二条:本学会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、“科学发展观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实现中国梦,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政策,以庄严佛教、培养人才、倡导正信、利民兴国为己任。
第三条:本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,与各项法律、法规;依照学会章程开展各项学术及社会活动。
第二章 组织
第四条:本学会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。、
本学会之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。其职能是:1、制定工作方针;2、确定工作任务;3、审议工作报告;4、制定与修改《学会章程》;5、选举产生领导机构;6、重大事件决策。
第五条:理事会由全体会员推举产生;其更替须报经理事会主席团确认。
第六条:理事会成员由各委员会推举产生;其更替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。
第七条: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、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,主席团任命秘书长、副秘书长若干人。学会全会闭会期间,由理事会执行全会决议。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主席团执行理事会决议。驻会之会长。会长是学会最高领导,副会长由会长任命主持协会日常工作。
第八条:学会全体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;由理事会负责召集。理事会不定期召开,由主席团负责召集。
第九条:学会理事会成员对主席团和全体会员负责;并有对学会发展建设及社会公益事业多做贡献之责任与义务。
第十条:学会名誉主席、顾问等荣誉职务,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,不兼任理事。
第十一条:学会领导机构成员,有违犯国家法律、法规及不称职者,视情节轻重,分别予以调换、罢免、直至开除会籍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十二条: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。
(一) 团体会员包括:1、寺院僧人;2、居士林;3、各类宗教研究机构。
(二) 个人会员包括:1、法师;2、居士;3、热衷慈善的社会人士、企业家等。
第十三条:凡符合团体会员条件,赞成本会章程之社团或机构,其申请入会者,经一定手续,均可成为团体会员。
第十四条:凡满十八周岁之成年人(国籍不限),具有较高思想文化素质,赞成本会章程,符合入会条件者;经本人申请,并经两名本会会员介绍,均可成为个人会员。
第十五条:凡本会会员,无论团体或个人,均须定期交纳会费。
第十六条:本会团体和个人会员入会细则,经理事会议公决后,由驻会领导机构负责实施。
第十七条: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有对本会提出意见或建议权和领导机构之监督权;有退出本会之自由。同时,有维护本会权益,按时交纳会费、完成本会工作、做好社会公益、建设本会义务。
第十八条: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、法规,不遵守本会章程等行为;视情节轻重,经一定程序后,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;予以通报批评、暂停会籍、取消会籍处理。
第四章 任务
第十九条:广泛团结佛教团体、信徒、仁人志士,繁荣佛教事业。
第二十条:协调、联络、服务相结合,提高素质和业务水平,培养人才。
第二十一条: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学术交流,研讨和各项社会公益活动。合理合法拓展弘扬佛法场地,开展经营活动。
第二十二条:保护会员合法权益,建立并完善权益保障体系。
第二十三条:加强与港、澳、台及国外之宗教机构、社团及佛教徒、学者的联系,促进文化及学术交流;增进友谊,为世界和平事业做贡献。
第五章 经费
第二十四条:本会经费来源:1、企业赞助及社会赞助;2、会员会费;3、合法经营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五条:本章程之修改权属学会全体会议;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。
第二十六条: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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